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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因

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撤回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2万份。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

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第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包括高层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管理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

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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