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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集团: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64证券简称:信质集团公告编号:2024-051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5名。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8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3%。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

现将本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

励计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3月15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38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8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3月15日。

7、2021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秦祥秋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该文件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秦祥秋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0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1年5月10日由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季红军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季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1年9月17日由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年9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

10月29日。

12、2022年3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3、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37元/股调整为6.21元/股,2021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9.27元/股调整为9.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5、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刘鑫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8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2022年12月7日由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4月26日完成回购注销。

16、2023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7、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徐玉迪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徐玉迪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2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3年7月6日由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年11月15日完成回购注销。

18、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9、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林组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按每年

40%、30%、30%的比例解除限售。在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1年3月15日,截至2024年4月17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序号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第二期解锁业绩考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903.51万元,公

3核指标为: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8%(净利润指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078.93万元(剔除标是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相比2020据)。年度增长45.66%,业绩满足解锁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公司对本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的35人2023年度的

果进行评分,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个人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优秀、良好

4

象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级为35名,合格级为0名,不合格级为0良好档的员工所持股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100%解除限名;因此上述35名激励对象均满足了第售,合格档员工80%解除限售,不合格档员工不得解除限售,三个解除限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条件。

注1:在2023年度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7408351.11元(详见大华审计【2024】0011020036号审计报告的第84页),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3402006.67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4006344.44元。因股权激励尚未行权,根据税法规定需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在2023年度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总额为1060079.67元,该金额等于与递延所得税相关的超额部分确认资本公积的金额(1911868.35元,详见大华审计【2024】0011020036号审计报告的第67页)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金额

(3223725.35-2371936.67=851788.68元,详见大华审计【2024】0011020036号审计报告的第59页)。其中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为637034.50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为423045.17元。综上,2023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8468430.78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7408351.11元加上2023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总额为1060079.67),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为4039041.17元,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净利润的金额为4429389.61元。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2320825.22元,剔除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8468430.78元,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60789256.00元。

注2: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8人,离职3人(秦祥秋、季红军、徐玉迪)。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3月1日

2、上市日:2021年3月15日

3、解除限售数量:94.80万股

4、解除限售人数:35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锁限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股)股票数量(股)

(股)

徐正辉副董事长、总裁160000480000

李海强董事、副总裁130000390000周苏娇董事140000420000陈世海董事会秘书130000390000楚瑞明财务总监130000390000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技术(业务)

24700007410000

骨干及子公司负责人(30人)合计31600009480000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与已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股份数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比例(股)比例

(股)(股)(+,-)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63761621.57%-74100056351621.3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25633898.43%+74100040099733898.61%

三、总股本406632500100.00%0406632500100.00%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按照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故本次解除限售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的股份性质由股权激励限售股变更为高管锁定股。

2、上述变动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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