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加
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负责投资、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和公司运行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任期
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财务负责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
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3.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并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
量负责;
2.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
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
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5.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
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6.负责公司投资事项,包括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的方案拟
订、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及执行结果的报告;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人员提出建议;
8.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帐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的制订;9.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
10.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总裁办公会议;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1.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财务管理、财务运作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为公司开展经营规划、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等重大事项活动提供专业研究分析,协助决策;
3.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遵循
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资金资产安全以及财务报告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
4.制订、建议并实施财务战略,以支持公司战略及各项业务经营战略;
5.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的建议方案;
6.监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支持经营层及时掌
握正确信息和进行决策;
7.安排做好各项财务、税务、资金等相关基础与日常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活动及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制度、流程并落实执行;
8.组织审核公司重大财务交易,包括重大资产及股权交易、股票或债券发行、借
贷及担保、重大资金运作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等,并监控其执行情况;
9.与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评级机构、财务分析师、财税外管等政府部门保持
良好沟通关系,以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10.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和公司其他有权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财务负责人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工作,对违反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与董事长或总裁联签下列业务:1.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2.募集资金支出;
3.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银行结算及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费用支出;
4.100万元以下的坏账及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处理;
5.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大修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全面预算方案(包括筹融资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成本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达到下列标准的经营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负责人
会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
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1.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2.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负责人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