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信质集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124-30号

致: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祁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30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上午9:15-下午3: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尹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列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1555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26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81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8%。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7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69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485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6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1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四)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

律师列席了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2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30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

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6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89%;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6%;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76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05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反对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90%;反对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4%;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1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7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65%;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3%;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14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9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34%;反对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3%;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14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39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34%;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7%;弃权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58%;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37%;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290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5%;反对2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15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10%;反对2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5%;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1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9%;反对2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

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9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767%;反对2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7%;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81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2%;反对6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

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0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54%;反对6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6%;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51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80%;反对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0%;

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0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96%;反对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4%;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1%。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21474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2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8%;

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04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95%;反对2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1%;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4%。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275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5%;反对2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15%;反对2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6%;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1398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4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41%;反对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7%;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11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3%;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2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73%;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6%;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1%。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见证律师:

祁辉

2026年5月8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