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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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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6]00001260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目录页次

一、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4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6]00001260号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领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6]00002258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威领股份营业收入

的0.50%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160.00万元,并将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组成部分。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注释5所述,威领股份202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的列示金

第1页德皓核字[2026]00001260号专项说明

额为3724.01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了解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询问预付资金的原因,检查资金支付的审批,查看凭单、进行函证及访谈等程序,并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同时比对合同条款等,但无法对本年度的部分发生额和其中余额为2846.15万元的预付供

应商款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预付款项的商业合理性。

(二)威领股份管理费用中部分大额支出合计1911.90万元,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核实上述费用的真实性。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非标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我们在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识别出公司部分预付采购款支出和部分费用支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存在商业合理性和资金流向异常的情形。

2.威领股份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

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预付账款2846.15万元、管理费用

1911.90万元。

3.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

对于保留意见所述的部分预付款项和费用支出,我们获取了合同、支付审批单等资料,但公司未能就上述预付和费用支出的商业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虽然我们执行了询问预付资金的原因,检查资金支付的审批,查看凭单、进行函证及访谈等程序,并查阅了相关的合同,但未能就商业合理性和资金最终流向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根据审计准则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审计报告中发表

第2页德皓核字[2026]00001260号专项说明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

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如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的事项对预付款项、管

理费用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不涉及威领股份的主营业务,虽然受影响的金额重大,但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账户产生影响,同时威领股份管理层对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这些披露能够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因而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广泛性。。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基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而得出的审计结论,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这些事项对威领股份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范围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第3页德皓核字[2026]00001260号专项说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潘红卫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晓普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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