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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证券简称:威领股份公告编号:2025—080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11月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11月12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

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谌俊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7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9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5%。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3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31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119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96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1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78%;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7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45%;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01%;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75%;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胡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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