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2 号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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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33198-2-O-2 号
致:广东 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 TCL 智慧家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TCL 智家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5:30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广东 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5:30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
镇南头大道中 59 号 2 楼 A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彭攀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8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所律师对本次股-1-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559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54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4559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58%。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和/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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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300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0%;反对股数141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弃权股数14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8896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32%;反对股数141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9%;弃权股
数141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63450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5%;反对股数97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弃权股数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19344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58%;反对股数978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42%;弃权股
数1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