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TCL智家
公告编号:2026-003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重大诉讼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与高榕资本因2017年4月7日签订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榕资本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158,581,174.51元,请求判令赵国栋承担连带责任,即案件一;高榕资本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滞纳金55,048,515.06元,即案件二。
2026年2月4日,公司与高榕资本就案件一及案件二的所有争议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月5日前按照案件二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向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利息3,297,404.65元(总计26,817,385.45元);公司与高榕资本就中融金《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有争议解决完毕,法院判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提起上诉。公司已于2月5日完成款项支付。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15年3月,赵国栋成为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融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高榕资本”)以2,000万元入股中融金,占其注册资本的5%。2015年10月,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61,200万元将中融金51%股权转让给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更名为“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5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4,960万元,公司已主额支付。
2017年4月7日,公司与高榕资本等主体签订了《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78,400万元将中融金剩余49%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4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3,920万元。
二、案件一的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一)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高榕资本及赵国栋。主要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赵国栋。
2.诉讼请求
(1)①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65,280,005.20元及利息93,301,169.31元,暂合计为158,581,174.51元(利息暂计至 2024年3月3日);②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主要内容为:2024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主要内容为: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终665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案件二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一)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高榕资本起诉公司。主要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5.3条约定,以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价款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31,528,534.2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二)判决结果
2026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的股权转让纠纷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主要内容为:2026年1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南山法院”)送达的(2023)粤0305民初204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23,519,980.8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3,519,980.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高榕资本其他诉讼请求。
四、最新进展情况
2026年2月4日,公司与高榕资本就案件一及案件二涉及的所有争议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月5日前按照案件二一审判决向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利息3,297,404.65元(以23,519,980.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至2026年2月5日,前述本息总计26,817,385.45元);
2.自公司完成上述本息支付后,公司与高榕资本就中融金《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有争议解决完毕,法院判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提起上诉。
公司已于2026年2月5日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相关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利润的可能景响
公司与高榕资本达成和解后,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本次和解预计减少公司2025年利润约26,817,385.45元。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结合审计机构意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造成的景响以实际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高榕资本签署的《和解协议》。
2.支付凭证。
特此公告。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