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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69证券简称:康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27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

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近日,康达新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6年3月30日,公司与农业银行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4号)文件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9100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23元。截至2022年7月27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91005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87.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749999.86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69124998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7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0Z0016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开设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邮证券及农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转入募集资金账户名称募集资金用途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康达新材料(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09072301040029279350000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片区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签约方

甲方: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作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资金使用用途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见、王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需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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