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证券简称:康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47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七期)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并将部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八期)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25年5月31日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3400000股,其中公司存放于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2621627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0778373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6年4月21日刊登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公
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祥。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39人,代表股份
91218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3706%。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89805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884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4人,代表股份141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86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
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054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9%;反对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
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95%;反对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71%;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61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9%;反对5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7%;
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216%;反对5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94%;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633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2%;反对6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5%;
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1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837%;反对6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19%;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4%。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62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1%;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3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01%;反对6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09%;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055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42%;反对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5%;
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5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20%;反对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00%;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55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3%;反对6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3%;
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3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131%;反对6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88%;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1%。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536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9%;反对6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5%;
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5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90%;反对6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648%;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53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0%;反对6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2%;
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8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60%;反对6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33%;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7%。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9.1选举刘占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007288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8.7436%,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174166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0.3127%。
9.2选举高立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9007179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98.7424%,当选。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的选举票数为1740573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总数的60.27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韩明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