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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69证券简称:康达新材公告编号:2025-09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七期)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9日,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并将部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八期)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25年5月31日,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3400000股,其中公司存放于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2621627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90778373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5年8月9日刊登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8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公

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祥。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86人,代表股份

95733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9232%。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89158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662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81人,代表股份6575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61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

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泰国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764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106%;反对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16%;

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5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08%;反对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53%;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9%。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3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9%;反对2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弃权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17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52%;反对2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7%;弃权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1%。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明强、何舟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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