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证券简称:康达新材公告编号:2025-04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收购基本情况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晟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收
购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材科技”)100%股权。2023年8月
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收购事项。
康达晟璟与重庆致典晶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致典晶科”)、
重庆蓝洛瓷晶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洛瓷晶”)、上海御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御遥”)、上海量子绘景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绘景”)、上海卡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卡翱”)、上海晶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晶敖”)及晶材科技签署了《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或“交易文件”)。
康达晟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分两次收购标的公司100%的股权,第一次使用38860万元收购标的公司67%的股权(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2010万元)。第一次收购完成后,晶材科技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23年8月23日,晶材科技完成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康达晟璟持有其67%的股权。二、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第一次收购的估值
晶材科技原股东向康达晟璟承诺,标的公司于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预计分别可达到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以及6000万元。
基于前述业绩承诺以及各方对标的公司业务资质、商业资源、知识产权等各
要素的预判,各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次收购完成前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为人民币58000万元(“第一次收购估值”),对应标的公司每元注册资本价格为人民币19.33元(“每元注册资本价格”)。
(二)业绩补偿方式
1、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由经康达晟璟认可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财务情况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的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的
85%,则业绩承诺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康达晟璟进行
现金补偿,具体补偿安排如下:
补偿方式:现金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业绩承诺方;
期后应补偿金额=(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累计经审计净利润)÷累计业绩
承诺净利润×38860万元-已补偿现金金额-康达晟璟业绩承诺期累计已从标的公司获取的利润。
2、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累计的经审计净利润达到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的
50%以上但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的85%,业绩承诺方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应
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向康达晟璟进行股权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补偿方式:股权补偿;
补偿义务主体:业绩承诺方;
当期/期后应补偿注册资本数量=(当期/期后应补偿金额-当期/期后已补偿现金金额)/每元注册资本价格。
为进行上述股权补偿,业绩承诺方应当按其届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无偿将其所持有的对应数量的注册资本转让给康达晟璟。3、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的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累计业绩承诺净利润的50%,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期后应补偿金额。若未足额支付,则业绩承诺方应向康达晟璟进行股权补偿。如股权补偿完成后,仍未覆盖全部期后应补偿金额的,业绩承诺方应在康达晟璟要求的限期内继续进行现金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剩余应补偿金额=期后应补偿金额-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股权补偿对应的注
册资本总数*每元注册资本价格。
4、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如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高于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假定完成额,就业绩承诺方已按照本协议向康达晟璟所作的业绩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权补偿),康达晟璟无需向业绩承诺方返还差额。
5、各方同意,无论如何,业绩补偿金额(包括股权补偿)合计不应超过第
一次收购对价,且不超过最终业绩承诺未完成比例对应的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的合计金额。
6、若触发股权补偿的,康达晟璟有权自行选择要求业绩承诺方进行股权补
偿的时点,且一经康达晟璟向业绩承诺方发出要求股权补偿的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并在该等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股权补偿所涉及的工商
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应税费(如有)应由业绩承诺方承担。
7、第一次收购完成后,业绩承诺方应在康达晟璟要求的时间内将其所持有
的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质押给康达晟璟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作为对前述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回购义务的履约保障。
(三)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实施业绩补偿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实施业绩补偿的议案》。
鉴于晶材科技2023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达成《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标的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假定业绩承诺期标的公司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为9000万元(“假定完成额”),并以此为基础提前执行交易文件下的业绩补偿安排,同时约定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如晶材科技经审计的净利润累计低于协议所约定的假定完成额,则各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中业绩补偿条款之约定重新计算业绩补偿款(“实际业绩补偿款”),就实际业绩补偿款与协议约定之业绩补偿款的差额,由业绩承诺方参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补偿。
基于假定完成额,晶材科技原股东向康达晟璟合计支付15544万元的期后应补偿金额,补偿方式为现金与股权形式,其中现金部分7772万元系收购时尚未支付的保证金,无需再支付;股权部分对应晶材科技13.4%的股权。
2024年5月6日,晶材科技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康达晟璟持有其80.40%的股权。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基于晶材科技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应实施的业绩补偿已履行完毕。
(四)2024年业绩实现情况
晶材科技2024年业绩完成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5年4月19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容诚专字[2025]210Z0111号,经审计的晶材科技2024年度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1608.99万元。
(五)减值情况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晶材科技相关资产包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了减值测试评估报告。根据《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0441号】,康达新材合并晶材科技所形成的商誉31498.80万元为收购晶材科技67%股权对应的商誉分摊额。
经对收购晶材科技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2024年,康达新材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为2947.85万元。
三、2024年度不存在业绩补偿的说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待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届满后,公司将考核晶材科技业绩承诺期内的总体业绩实现情况,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核算业绩承诺方是否需要追加进行业绩补偿,因此业绩承诺方本年度不存在业绩补偿的情况。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0441号】,康达新材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947.85万元,进而导致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947.85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5]210Z0111号);
3、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5)第0441号】。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