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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康达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对康达新材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6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5 年 7 月 4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其中,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授权议案之日起计算。

2026年 3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调整本次发行

有关事项的议案,但不涉及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调整。

2026年 3月 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 5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同意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唐控发字〔2025〕26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2026年 9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并提请股东会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026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与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小见 王 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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