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8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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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8号
致: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1日和2025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公开发布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
本次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
御河企业公馆 A 区 3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建祥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9人,代表股份947622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9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3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33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164%;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6904%;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3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238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2247%;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124%;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29%。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03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4118%;反对3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0950%;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931%。
4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094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4.7629%;反对30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742%;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629%。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78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03%;反对2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3%;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46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5839%;反对2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73%;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88%。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782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03%;反对2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23%;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46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5839%;反对27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73%;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88%。
5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745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964%;反对27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30%;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432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5264%;反对27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18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55%。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630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43%;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060%;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317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3475%;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094%;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3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总表决情况:同意944894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21%;反对2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82%;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58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7580%;反对2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989%;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3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4899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26%;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66%;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6158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7658%;反对26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756%;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8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7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周峰
_______________何舟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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