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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6 查看全文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公司重

大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然后签

发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

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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