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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6 查看全文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3

第一节定期报告...............................................3

第二节临时报告...............................................6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0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15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7

第七章附则.............................................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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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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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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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相关准则、编报规则、指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5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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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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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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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波动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

9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

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同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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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1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交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必须保证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按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子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

12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重大诉讼和仲裁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应及时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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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

1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

五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

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的信息是

15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

会召开十天前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中所述的重大事件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遵照《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深交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临时报告初稿;

(三)须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办公

16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室根据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四)临时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由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其他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由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由监事会主席审批后予以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发布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信息披露的相关

文件、记录、资料文档进行管理,建立书面材料档案及电子版本备份。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法违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17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18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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