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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6 查看全文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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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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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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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常规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5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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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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