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1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3
第四章附则·······················································5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相关部门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视情况会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
研究确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期间,申请人应持续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因业务需要新增知情人的,须要求其承诺保密并签署承诺函,及时将承诺函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随时将事项重要进展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4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