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3月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2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4
第五章附则·······················································5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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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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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相关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离职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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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如有)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
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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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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