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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盛证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盛证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26年4月10日经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年4月29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2026年5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2026年5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具体事项。

2026年5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年度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14:50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6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朝东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1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050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100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5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27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7%。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1513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4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其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74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7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88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16%;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06%;弃权

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9%。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54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5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68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26%;弃权

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7%。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86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对1569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弃权5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00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65%;反对156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82%;弃权

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3%。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5同意939832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14%;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46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29%;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6%;弃权

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5%。

5.《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732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8%;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弃权8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87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94%;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53%;弃权

8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2%。

6.《关于公司2026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912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9%;反对1549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26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95%;反对1549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12%;弃权

5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3%。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2256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的99.0168%;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722%;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70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83%;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39%;弃权

10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8%。

8.《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0026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0%;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0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58%;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58%;弃

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5%。

9.《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96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3%;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弃权6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11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50%;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19%;弃权

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1%。

10.《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3983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的99.8212%;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24%;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449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07%;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88%;弃权

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如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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