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字〔2025〕1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所有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公司。公司各单位投资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涵盖投资决策、执行、合规风
控、监督、后评价等全流程,涉及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所
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主业范围指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公司核心经营业务,主业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市场、资本投资、投资银行、股权投资、财务咨询等),具体指经纪与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资本中介业务等。公司各单位在主业范围内开展投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1-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
改造投资等,不包括公司自用办公、信息技术服务器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二)股权投资:包括企业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股权收购和股权置换等,但不包括公司内部股权划转等事项。
上述第(一)、(二)项不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所界定范围的所有投资活动,即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的自营业务投资,其中自营业务投资按本办法第八章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分为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本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是指除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投资项目:
(一)总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符合江西省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2-产流失。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和江西省发展战略,符合
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及证券监管要求,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避免盲目投资与高风险投机。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兼顾短期收益与长期发展,确保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及国有资产增值要求。
(五)全程管控。建立投资事前论证、事中监测、事后评
价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实现投资活动全程可追溯、风险可防控。
第二章投资的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置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依据各自决策权限负责审议决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职责行使投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无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公司总办会审批。
公司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对公司开展的投资和所属各单位提交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需先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战略发展部为投资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
牵头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初审,对投资事项实施跟踪和管理,统筹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等。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投资活动分工负责。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业务流程,对新产品、新业务出具风控审查意见;对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规性,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等文件的合规性审核,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相关财务工作;负责做好投资
项目的资金调度等工作;开展财务可行性分析,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有关经济评价指标;指导新设控股子公司完善财务
-4-管理工作并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将投资事项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对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流程等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投资工作纳入相应人员的考核范围,负责合作后派出人员安排等。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授权开展投资活动,履行投资项目申报、实施及投后管理职责,定期报送投资情况。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别按照自身职责范围,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流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实施监控、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投资事前管理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管理、项目立
项管理、可行性研究管理、投资决策管理。
(一)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战略发展部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工作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在每年1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快报和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表及报告(如有),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每年3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决策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5-投资计划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但对于特殊、紧急投资项目可经适当审批程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6.其他情况。
(二)项目立项管理。投资项目须由相关单位发起立项,提交《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投资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初步风险分析等;报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收益率低于同期行业平均回报率、主管单位对公司的考核
指标和公司同期对外平均融资成本(采用孰高原则)的股权类
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公司未来发展布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培育项目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管理。立项批复后,由相关单位牵头组
建可研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特别是对外股权收并购项目或新增产能的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并结合投-6-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程度,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论证、财务评估、风险评估、法律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相关单位根据调研结果,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风险管理部门风险评估、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审核后,提交至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还应聘请熟悉投资所在地情况
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文环境等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
(四)投资决策管理。根据投资金额与风险等级,公司对
投资项目实行专门管理和分级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有投资项目必须提交《投资建议书》,并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合规审查意见,按决策权限报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项目实施前,报省国资委事前合规性审核。因其他政策需要,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报省国资委事前合规性审核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1.投资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20%的省内主
业投资项目;
2.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10%的省外主
-7-业投资项目;
3.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或超过净资产2%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4.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股权
收并购投资项目;
5.其他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第十二条投资事中管理是指公司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
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对实施、运营中风险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跟踪审计,并督促落实整改。投资事中管理包括项目实施、过程监控、重大事项报告、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项目实施。相关单位根据决策文件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签订相关法律协议,财务部门按协议拨付资金。实施过程中需变更投资额度、交易结构等核心内容的,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二)过程监控。相关单位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台账,跟
踪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履行独立汇总监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按计划合规使用。
(三)重大事项报告。公司应当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
度后的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在线监管信息-8-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项目的中止与终止。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相
关单位牵头开展评估,提出中止或终止建议,按原决策程序审议后执行:
1.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投资价值;
2.出现重大合规风险或安全隐患,无法解决;
3.项目主体出现严重违约或经营危机;
4.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
条件变化、投资方案重大调整等,导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20%及以上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重新启动决策程序,确定项目的继续、调整、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十三条投资事后管理包括后评价管理、项目退出管理、档案管理等。
(一)后评价管理。公司战略发展部牵头开展投资项目后
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科学性、实施效率、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进行全面评估。后评价范围覆盖所有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完成后
的第二或第三个会计年度内实施,因特殊目的投资、投资回收
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1-2年。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形成专项报告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总办会或董事会审议。
后评价结果作为公司优化投资策略、调整投资方向、考核
-9-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重要依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的重点应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已开展了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的可以不再开展专项审计。
(二)项目退出管理。公司应制定投资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条件及流程,对达到退出标准的项目(如投资期限届满、实现预期收益、出现重大风险等)及时提出退出方案。退出方案经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总办会、董事会、股东会审定后实施。
(三)项目档案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工作,纸
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电子资料永久保存,投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投资议题、决议及审批、立项文件;
2.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家论证意见、尽职调查报告、设计文件;
3.相关投资标的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4.相关投资标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5.我方出资证明文件;
6.相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
7.各级单位请示报告和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8.项目投资后评价报告、项目月报等投后资料档案;
9.电子文档及声像资料;
10.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
-10-以上文件材料均需做到一项目一归档,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要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章投资清单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具体负面清单详见附件。负面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投资信息化管理。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加快与
省国资委在线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使用省国资委在线监管投资管理子系统,及时报送投资计划、项目进展、完成情况等信息,对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
况进行全程全面管理,接受省国资委动态监管。公司对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设置权限管理,明确信息保密责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完善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
资风险管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预警和处置、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设置风险预警指标,若触发预警,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司将声誉风险嵌入投资全过程管理,在投资决策中纳入声誉风险评估环节,对于-11-已投项目,若投资项目引发重大舆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与调整。
第十八条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评价
该项目的各类投资风险,并对投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项
目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对所属各单位投资活动的授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投资活动建立授权管理机制,所属各单位向公司提交投资活动授权申请,经公司审批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由所属各单位自行决策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活动,需上报公司进行决策审批。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审计监督,揭示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投资事项作出特殊授权的,按相关授权执行。被授权单位开展的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非日常经营投资业务,须事前报公司备案,经公司确认后方可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各需提交公司审批、备案的投资项目,应经逐级决策后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对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需要公司审批的项目须提请召开投资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经-12-公司有关会议决策后批复。公司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与国家产业导向政策;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三)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四)投资项目是否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投资方案的可行性;
(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对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对该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第七章投资的调整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提
出调整或处置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可行性;
(二)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成本大幅超支;
(三)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处置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需中止、终止的投资项目,应制定资产保全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投资的处置包括收回投资以及转让投资。
-13-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各单位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或相关约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或投资单位的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无意继续持有的投资项目;
(四)监管部门、公司或投资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提前处置或不按原约定条件处置的投资事项按原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处置审批。
第八章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专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和依法
-14-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证券类金融产品的业务。开展自营业务除遵守本制度总则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循“自营与其他业务严格隔离、风险独立管控”的特殊原则,严禁利用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交易。其管理完全独立于本办法。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另行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该制度与本办法并行,共同构成公司完整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十二条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严格遵守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限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主要包括: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公司的自营业务投资规模由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监管要求
前提下根据经营计划确定,自营业务投资规模应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15-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自营业务,限于买卖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金融产品。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公司设立独立的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投资的决策执行与组合管理,与资产管理、经纪等业务部门严格物理隔离与信息隔离;自营业务决策纳入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
统一管理,重大事项报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
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参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建立投资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投资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擅自投资;
(二)虚报、瞒报投资项目信息或提供虚假论证材料;
(三)违反投资负面清单规定进行投资;
(四)未按决策文件执行或擅自变更投资方案;
(五)投后管理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16-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各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及重大资产事项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国资监事字〔2017〕468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批、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进行故意逃避审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以及干预中介机构、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监管办法》《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细则》一并废止。
-17-附件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江西省区域发
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向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公司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资金来源、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七、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投资项目。
九、其他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以及省、市禁止的投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