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国盛证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70证券简称:国盛证券公告编号:2026-032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7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

大楼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08人,代表股份941513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49%。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640506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9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1东共406人,代表股份30100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5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03人,代表股份11527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7%。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10名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候选人,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7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9%;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88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16%;反对155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06%;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9%。

2.审议通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54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6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7%;反对16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26%;弃权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988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2%;反对156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7%;

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00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865%;反对156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2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82%;弃权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83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4%;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弃权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4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29%;反对1620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06%;弃权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5%。

5.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3987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8%;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

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8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94%;反对1559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53%;弃权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912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9%;反对154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26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95%;反对154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12%;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3%。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225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8%;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2%;

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70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83%;反对915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39%;弃权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78%。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0026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0%;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0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58%;反对141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58%;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5%。

9.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赵景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39896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3%;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

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11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50%;反对155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19%;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983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2%;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

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844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07%;反对16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88%;弃权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5%。

4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2025年度考核、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专项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连逸晞、于晓腾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