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证券简称:龙泉股份公告编号:2026-025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前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202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北路95号龙泉股份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晓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3676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0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234255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03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93名,代表公司股份251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5%。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人数为95名,代表公司股份2719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共有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521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9%;反对1139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3%;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17%;反对1139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27%;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7%。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251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0%;反对140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2%;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90%;反对140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54%;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7%。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42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2%;反对1238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1%;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90%;反对1238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354%;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7%。
4、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25753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7%;反对1264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2%;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95%;反对1264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66%;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26037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7%;反对1242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1%;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16%;反对1242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61%;弃权2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3%。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99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9%;反对6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0%;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7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13%;反对6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08%;弃权1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9%。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29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352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2%;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70%;反对1352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269%;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29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23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8%;弃权2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70%;反对123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70%;弃权2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0%。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23528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5%;反对124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6%;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84%;反对124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77%;弃权2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张子乔、卢秋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