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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

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门办理

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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