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证券简称:龙泉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25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22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
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2月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上述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4、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7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将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17)。
5、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
6、2024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32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0元/股。
7、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予日为该议案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4年4月18日。
8、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0、2024年12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1、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2、2025年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12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5月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净利润目标值(Am):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0.55亿元。
该考核期股份解除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经审计,公司2024年度限售比例(X)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对应考核年度归 A≥0.9Am X=100%
净利润为0.66亿元,满属于上市公司股 0.8Am≤A<0.9Am X=90%
足100%比例解除限售东的净利润完成
A<0.8Am X=0 的解锁条件。
值(A)
注:上述考核指标“A”在 2024 年度应为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前述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39名激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励对象绩效考核合格,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满足解锁条件。
全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5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228%,具体如下:
获授限制性本次解除限售限剩余未解除限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数量售限制性股票(万股)(万股)数量(万股)
1付波董事长/总裁36.0014.4021.60
副董事长
2刘强27.0010.8016.20(已届满离任)3王晓军董事/副总裁27.0010.8016.20
4李文波董事会秘书12.004.807.20
5方林擎财务总监12.004.807.2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0.0080.00120.00
(34人)
合计314.00125.60188.40
注:1、公司原副董事长刘强先生于2025年5月15日届满离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等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且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计划要求相符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39名激励对象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
满足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