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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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61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江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法律意见书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江环保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江环保董事会于 2025年 11月 1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载了《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并于 2025年 11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 A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东江环保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和 A股类别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法律意见书间。对于公司 H股股东,公司均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9914175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其中现场出席会
议的 A股股东持有 266279128股 A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3;现场出席会议的 H股股东持有 43635047股 H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计 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20779436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
据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77名,合计代表股份517708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
(二)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627912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56.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2025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07794369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股股份总数的 43.83%。
据此,公司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76名,合计代表 A股股份 474073497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法律意见书
(三)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数为 43635047股,占公司 H股股份总数的 21.80%。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
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江环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股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 A 股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第1.00、2.00、3.00、4.00、5.00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510301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1013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10156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510151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10144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1.00、2.0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3、4、5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经验证,本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 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第1.00、2.00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法律意见书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69479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69310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由出席 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A股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经验证,本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 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第1.00、2.00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0822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0822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5%。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由出席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H股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石尚张超然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