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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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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Lea Top Plaza 32#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37392666 传真/FAX:(8620)373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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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42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江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江环保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江环保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并于2025年5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东江环保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鉴于公司董事长王碧安因临时公务安排,无法主持本次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王石主持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2024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00《关于选举朱林涛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8.00《关于选举李国栋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0《关于选举马绪健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0《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0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东江环保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报到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62人,代表股份45314957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9995%,情况如下:

出席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61 人,代表股份 449312808 股,占本公司 A股股份总数的49.6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人,代表股份18303378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603%);出席本次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为 3836766 股,占本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1.9171%。出席本次会议除法律意见书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8人,代表股份1248909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3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

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江环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 A 股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其中第1、2、3、4、5、6、7、8、9、10、11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4年度报告、摘要及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

同意452066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1%。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5206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8%。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书

3.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52067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2%。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52062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0%。

表决结果:通过。

5.00《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4370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7%。

表决结果:通过。

6.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52069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08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84%。

表决结果:通过。

7.00《关于选举朱林涛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448801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4%。

表决结果:通过。

8.00《关于选举李国栋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51804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3%。

表决结果:通过。

9.00《关于选举马绪健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452067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3%。

表决结果:通过。

10.00《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43689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24%。

表决结果:通过。

11.0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2111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51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95%。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杨彬张超然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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