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1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证券法务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最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
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2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法务部提交。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
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
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
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
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等人士无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表决。如需要,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法务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企业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企业发展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委员会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的相关工
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3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证券法务部、企业发展规
划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法务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证券法务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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