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年 3月 26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5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3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6年4月15日14:5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
路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4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由守谊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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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56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2641865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30%。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312504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29360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4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293600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47%。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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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407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
反对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82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5%;弃权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6408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
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831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2%;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0%;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407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
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法律意见书
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825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3%;反对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0%;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639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
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71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3%;反对1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6401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
反对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769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2%;反对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0.2569%;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62956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6%;
反对1199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9%;弃权
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70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69%;反对1199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408%;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60154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9%;
反对3999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7%;弃权
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890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592%;反对3999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1418%;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6015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7%;
6法律意见书
反对394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6%;弃权
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890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735%;反对394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9882%;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6388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5%;
反对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63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94%;反对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4%;弃权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烟台东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由守谊、厦门鲁鼎志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3262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2%;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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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6762%;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62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2%;反对2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2%;弃权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7%。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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