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5年04月15日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05月0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数275784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3034%。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共
165名,代表股份数3930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59%。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等值人
民币60亿元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亿元担保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5、8、9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的审议通过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90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1%;
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
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365%;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596%;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9%。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90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1%;
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
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365%;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596%;弃权1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39%。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906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
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
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288%;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596%;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5%。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906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
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12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339%;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7596%;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6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7%;
反对7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弃权
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7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399%;反对7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8537%;弃权1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5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2%;
反对7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弃权
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7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643%;反对7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0242%;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等值人
民币60亿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833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8%;
反对7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
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9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4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64%;反对7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6221%;弃权11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9亿元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89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3%;
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弃权
1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0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647%;反对8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6678%;弃权1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5%。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56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5%;
反对1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8%;弃权
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779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169%;反对11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4510%;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72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4%;反对9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1%;弃权
1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88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801%;反对9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1384%;弃权1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广鹏见证律师:陈必成
见证律师:邓刚
2025年05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