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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77证券简称:浙江美大公告编号:2025-016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81号(海宁市东西大道 60Km 处)。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培飞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4人,代表股份40696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398652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831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8人,代表股份831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831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4%。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7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

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14%;反对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7%;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8%。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3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0%;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0%;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6%;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7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47%;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7%;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7%。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

反对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11%;反对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9%;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公司2024年度末总股本6460516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共计派发193815494.10元人民币,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7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9%;

反对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71%;反对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1%;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与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7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

反对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11%;反对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1%;弃权1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8%。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7%;

反对210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8%;弃权

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35%;反对210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60%;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4%。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65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5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91%;反对1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6%;弃权9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赵航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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