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7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与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星蓝图”)共同签署《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深圳星蓝图转让上市公司91739335 股股份、102011554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20%、
15.79%),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6.656 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夏志生、夏鼎、夏兰变更为深圳星蓝图,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夏志生、夏鼎、夏兰、鲍逸鸿变更为张海政。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 年 9 月 15 日,夏志生、夏鼎与深圳星蓝图共同签署了《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转让方、甲方 1:夏志生
转让方、甲方 2:夏鼎
受让方、乙方:深圳星蓝图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补充并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双方同意,原协议第 1.8 条修改为下述约定: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 1.5(3)款所述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款项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就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个人所得税完成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来源于共管账户资金。若本次股份转让因任何原因终止,前述已发生或应承担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补偿义务。
如因甲方逾期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税款,致乙方被要求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或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前述代扣代缴金额及乙方由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如有)。”
2、原协议第 5.6 条修改为下述约定: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保障守约方的权益。”
3、原协议增加第 6.5 条约定如下:
“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款项(违约金除外),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
4、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5、凡因本补充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
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一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为解决争议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
6、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协议之约定与本补充
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7、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
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其他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星蓝图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志生银行账户以及以夏志生先生名义开设的银行共管
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共计 6.45 亿元。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夏志生、夏鼎与深圳星蓝图签署的《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