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本次股东会由施振贤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610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42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7602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3.2248%。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拟任董事候选人、拟任监事候选人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592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888%;反对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9%;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85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7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潘隆应先生、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31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30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36%。 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范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301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294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66%。 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