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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3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7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093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09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6085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2.5814%。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048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712%;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5%;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407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6%;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8%;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048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714%;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1%;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41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5%;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9%;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元清、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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