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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702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50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8556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35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5108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86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448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94%。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448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9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票,并由监事曾秀清女士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4568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

617%;反对267123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7%;弃权

42877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48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488%;反对2671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29%;弃权428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3%。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38591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

379%;反对276662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7%;弃权

4043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7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14%;反对2766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21%;弃权404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5%。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4248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

509%;反对27100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7%;弃权

42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16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109%;反对2710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17%;弃权421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4%。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2953862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

380%;反对27271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5%;弃权

4434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77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239%;反对2727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89%;弃权443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72%。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5225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

788%;反对31379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1%;弃权

28963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14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299%;反对3137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35%;弃权2896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66%。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042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

067%;反对27618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1%;弃权

28907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95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681%;反对2761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69%;弃权2890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49%。该议案获得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084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

081%;反对27471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2%;弃权

29012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99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94%;反对2747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76%;弃权2901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30%。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89271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

028%;反对276482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1%;弃权

28993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84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24%;反对2764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87%;弃权2899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89%。该议案获得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3964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

185%;反对272079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3%;弃权

28964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31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314%;反对2720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13%;弃权2896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73%。该议案获得通过。

2.0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01831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

798%;反对164312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4%;弃权

289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09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22%;反对1643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0%;弃权28954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99%。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奋达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常青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郭芷菁

2025年12月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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