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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81证券简称:奋达科技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经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实控人资金占用情形,未及时披露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回购股份费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

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长肖奋、总经理谢玉平、财务总监肖晓、董事会秘书周桂清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奋、谢玉平、肖晓、周桂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针对《决定书》所涉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已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在深圳证监局下发《决定书》前已整改完毕,截至2025年3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向公司归还资金占用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资金占用余额为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内部控制的运行程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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