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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1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公司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2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3(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

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4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6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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