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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1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2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3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

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四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4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

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起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5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

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6(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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