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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1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从业经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实现

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方式,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

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2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当年度津贴或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或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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