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3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4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8
第五章具体实施.............................................9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13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14
第八章奖惩办法............................................14
第九章附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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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对如下主体的审计(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经济责任人):
(一)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经济责任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项目;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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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或人员。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委员会的
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子公司根
据业务需要设置审计专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审计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审查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3内部审计制度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
(一)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从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二)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指导、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查实问题,不负责后续的问题处理等。内部审计机构跟踪问题的后续处理情况,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需交内部审计机构备案,以形成该问题项的终结。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目、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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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每季度检查对外投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投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内部审计专项报告;
7.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8.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如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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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被审计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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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各自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
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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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
合理或不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建议;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机构可
以委托或聘请外部专家、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特殊或重大内部审计项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工作部署和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成员名单;
4.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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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内部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审计部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对预期可能影响审计判断准确性的潜在审计风险应在审计报告中据实披露或单独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其他审计授权的建议。
(六)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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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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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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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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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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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不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借故设置障碍延误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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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正当行使授权审计职权时,下列情况应免除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内部审计手段、内部审计职能无法实施审计取证的事项;
(二)委托、授权审计目的、内容要求界定不清晰的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人未承担诚信责任的事项。
第四十条奖励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提出合理
化建议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报请公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二)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2023年1月修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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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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