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421 号
关于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 112 号;
陈明盛,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蓝能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志杰,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龙洲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年— 1 —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6 年 3 月,龙洲股份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退回国家补贴资金 5598.12 万元,因龙洲股份未能及时、完整识别该事项对应的潜在财务影响并作出会计处理,龙洲股份 2025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龙洲股份对 2025 年利润总额调减 5598.12 万元,更正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9.40%。
龙洲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洲股份董事长陈明盛、总经理蓝能旺、财务总监罗志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
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盛、总经理蓝能旺、财务总监罗志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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