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2证券简称:龙洲股份公告编号:2026-043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明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483人,代表公司股份16663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1股份总数的29.6302%;
2.现场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63672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42%;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479人,代表公司股份29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0%;
4.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共479人,代表公司股份29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0%。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72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1%;反对66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5%;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922%;反对66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34%;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44%。
(二)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7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4838%;反对66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7%;弃权1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9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12%;反对66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85%;弃权1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03%。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5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54%;反对6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1%;弃权1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479%;反对69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973%;弃权1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8%。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5720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7%;反对72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3%;弃权1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75%;反对72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7%;弃权188300股(其
3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36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已经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韩叙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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