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21号
粤海金融中心28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4月
1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号 C3天盈广场东塔 56层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6年
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
载和公告了《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7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56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郜洪青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和相关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70118567股,占公司总股本35.54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5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090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9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7099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4%;反对4678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弃
权31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7097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3%;反对468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弃
权31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4926065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4870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8%;弃
权31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1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总表决情况:同意14737505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0%;反对486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0%;弃
权42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02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705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2%;反对468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弃
权354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5776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553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弃
权78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187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7%;反对559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弃
权31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704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468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
权35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40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反对489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
权35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49.01债券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333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8%;反对536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0%;弃
权39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2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9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489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3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9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489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9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9%;反对489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5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21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反对487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6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21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反对487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9.07债券品种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67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0%;反对492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8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990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3%;反对4703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09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986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2%;反对4707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10担保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957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4%;反对4716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8%;弃
权42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11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89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4904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12公司的偿债保障措施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91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4904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
权399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9.13债券承销方式及上市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789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7%;反对4904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14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12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3%;反对488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弃
权401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对象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37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反对4895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
权36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82824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7%;反对4904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1%;弃
权3620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
叶坚鑫倪艾坦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