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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青(已离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谢青(已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谢青先生,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87年至1995年任湖南常德武陵百货大楼会计、副科长、科长,1995年至

1999年任湖南武陵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0年至2004年任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4年至2013年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审计师、副主任会计师,2013年至今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兼任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和7次股东会,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

14次董事会和7次股东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委托出缺席董是否连公司召开出席股董事公司召开董席董事席董事事会次续两次股东会次东会次姓名事会次数会次数会次数数未亲自数数

(现场/参加董通讯方事会会式)议谢青141400否77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在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按照规定召集、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度在职期间,本人与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重大事项管理等与内部审计部门深入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投资者开放日活动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七)报告期内工作及公司配合本人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持持续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年度,本人多次赴公司开展现场调研工作。期间参与公司投资者开放日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与战略规划,并与广大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前往新并购子公司大连长之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甘肃宏大实地调研,就两家公司经营业绩、质量管理及发展机遇等方面开展交流。同时,本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深刻领会当前监管形势与政策导向,精准识别上市公司运营关键风险点,明晰新规下独立董事职责边界,切实提升履职能力,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多次通过线上方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并就公司拟收购大连长之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与董事会秘书进行专项沟通。

任职期间内,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对本人的问题积极予以解答,就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年10月,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续聘2025年度

审计机构1项议案。因人力资源配置及工作安排原因,上述股东会选聘的审计机构辞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公司已于2025年12月另行召开董事会、2026年1月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选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

(四)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报告期内,废止《轮值总经理管理制度》,总经理不再设轮值制,当值轮值总经理为公司总经理,其他轮值总经理将改聘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调整立足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相关人员改聘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补选董事以及选举新董事长。经审阅前述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提名、选举、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股权激励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前述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自2019年1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卸任,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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