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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该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润分配不超过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时,公司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考虑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授权制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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