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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

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2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10月29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无锡市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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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浪东路 508号华发大厦 B座 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681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647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2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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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42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根据股东周文元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股

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共持有公司1185286股股份,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6505355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39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50%;反对10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9%;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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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1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9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483%;反对

10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66%;弃权2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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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袁红兵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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