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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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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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8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
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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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5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无锡市高浪东路 508 号华发大厦 B 座 24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翁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581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5602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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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2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9%;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8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397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33%。(根据股东周文元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共持有公司1185286股股份,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06505355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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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64647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2%;反对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29%;反对
7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82%;弃权1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24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4%;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5%;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5119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44%;反对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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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9%;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8%;反对16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7%;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886%;反对
16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40%;弃权1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3%。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电话:0510-82835925/82835926/82835927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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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14%;反对165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6%;弃权1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96%;反对
1653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07%;弃权1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09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9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3%;反对152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0%;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62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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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86%;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588%。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7%;反对16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9%;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07%;反对
16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91%;弃权1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401%。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8%;反对16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5%;弃权15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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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343%;反对
16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68%;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588%。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37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3%;反对166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6%;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208%;反对
166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85%;弃权1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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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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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承办律师:
袁红兵刘啸虎
承办律师:
浦勇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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