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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亿利达 --%

证券代码:002686证券简称:亿利达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2026年4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与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桐控股”)、浙江嘉兴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投”)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根据转让协议,浙商资产向润桐控股转让其所持有的亿利达16981563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每股转让价格为7.8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324561929.60元;浙商资产向嘉兴国投转让其所持有的亿利达40316349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每股转让价格为7.55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304388434.95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浙商资产变更为润桐控股,实际控制人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变更为桐乡市财政局。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已分别获得浙江省国资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桐乡市财政局(国资办)的批复,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4日、2026年5月16日和2026年7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关于收到浙江省国资委1批复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和《关于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8月4日,浙商资产分别与润桐控股、嘉兴国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浙商资产与润桐控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26年4月3日签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169815632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等相关事宜。

现甲乙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将原协议“第6.5.1条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变更为“第6.5.1条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将原协议“第7.5条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需要恢复原状的,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变更为“第7.5条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解除,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

2条款,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5、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持有贰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

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浙商资产与嘉兴国投《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26年4月3日签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4031634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等相关事宜。

现甲乙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将原协议“第6.5.1条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变更为“第6.5.1条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将原协议“第7.5条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需要恢复原状的,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变更为“第7.5条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解除,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未尽事宜,双方将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条款,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原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35、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持有贰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

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议各方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支付条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商资产与润桐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浙商资产与嘉兴国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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