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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亿利达 --%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顺畅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

1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

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

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十)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2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

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3(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

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

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

4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披露媒体为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同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yilida.com/)上进行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5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

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yilida.com/)并通过在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

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6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7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8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于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9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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