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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商资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4 00:00 查看全文

亿利达 --%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利达

股票代码:002686.SZ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4月3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导致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需分别经双方签署且经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通过后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6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7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8

一、权益变动方式..............................................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8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25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25

五、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情况............................25

六、出让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25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27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28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9

第七节备查文件..............................................30

一、备查文件...............................................30

二、备查地点...............................................3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2

3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亿利达指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资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拟受让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拟持有的亿利达1698156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受让浙江本次交易指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持有的亿利达403163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本次交易完成后,润桐控股成为亿利达控股股东,桐乡市财政局成为亿利达实际控制人。

润桐控股指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嘉兴国投指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浙商资产将持有的亿利达2101319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当本次权益变动指前股份总数的37.11%)变动至0股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省国资委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88487.1242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达成立日期2013年8月6日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山南印中心2号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075327358A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期限长期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2.8070%股权,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7424%股权,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4474%股权,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7.6549%股权,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股权结构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0862%股权,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6.0000%股权,杭州敦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2621%股权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经营范围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商资产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国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外居留权

1李伟达董事长男中国杭州否

2李传全董事、总经理男中国上海否

3凌博晗董事男中国上海否

4曹鸿涛董事男中国杭州否

5李斌董事男中国上海否

6李果董事男中国北京否

7李永良董事男中国杭州否

58王岑董事女中国湖州否

9王颖董事女中国上海否

10章剑敏董事男中国杭州否

11童银福董事男中国杭州否

12陈健副总经理男中国杭州否

13陶文彦副总经理男中国杭州否

14黄灿副总经理男中国杭州否

15孙滑副总经理男中国杭州否

16宫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女中国杭州否

17陆秋君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女中国杭州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亿利达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为控序号公司全称证券简称股票代码上市交易所持有主体持股比例经营范围股股东

浙江财商证券业务、防水卷湘财股份有限上海证券交易

1湘财股份600095实业控股17.49%否材业务、食品加工

公司所有限公司业务以及贸易业务

6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浙商资产在取得亿利达控制权后,对亿利达进行了一系列的并购整合、经营优化工作,亿利达资本实力和体制机制均有了较好地提升。鉴于目前亿利达所属制造业已被列入浙商资产及其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非主业范畴,基于聚焦主责主业的发展要求,实施本次股份转让。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润桐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润桐控股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169815632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嘉兴国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嘉兴国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40316349股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述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完成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限涉及控制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上述信息之外的其他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商资产为亿利达的控股股东,持股数量为

210131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润桐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润桐控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1698156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每股转让价格为7.8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1324561929.60元。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嘉兴国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嘉兴国投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浙商资产持有的亿利达403163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每股转让价格为7.55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304388434.95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亿利达股份的情况列式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浙商资产21013198137.11%0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商资产与润桐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第一条定义(略)

第二条股份转让

82.1股份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169815632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2.2股份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为7.80元/股,合计为人民币1324561929.60元(大写:壹拾叁亿贰仟肆佰伍拾陆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陆角,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本协议第2.3.3条列明的甲方收款账户(以下简称“甲方收款账户”)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3.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62280964.80元(大写:陆亿陆仟贰佰贰拾捌万零玖佰陆拾肆元捌角)。

2.3.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62280964.80元(大写:陆亿陆仟贰佰贰拾捌万零玖佰陆拾肆元捌角)。

2.3.3甲方收款账户信息(略)

2.4交割安排2.4.1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各自准备完毕其所涉及向深交所申请现场办理协议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资料。

2.4.2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权一方豁

免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申请:

(1)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9(2)乙方已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3)本次股份转让已经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双方确认,有权一方对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方无需履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4.3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文件(如有)。

2.5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2.6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

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7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

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8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各自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其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过渡期

3.1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过渡期安排。

3.2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应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核心管

理层稳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监督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

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3.3双方一致同意,过渡期内,除非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确保其自身及其向

10上市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或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3.3.1为除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为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担保除外;

3.3.2向除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借款,但为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借款除外;

3.3.3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因已向乙方及/或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或

者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除外;

3.3.4进行重大资产购买、重大投资行为;

3.3.5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3.3.6对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调整,但因法律法规或有权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修订而导致的修改除外。

第四条交割后事项

4.1公司治理

双方一致同意,于交割日后6个月内尽快促成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完成本协议第4.1.1条和第4.1.2条约定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相关人员改选相关事宜(本协议另有安排的除外)。相关安排如下:

4.1.1董事会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不做调整,仍保持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其中,乙方有权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通过法定选举程序尽一切合理努力促成前述人士当选。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4.1.2经营管理层

双方确认,交割日后上市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其余核心管理团队和关键岗位,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原则,由董事会或上市公司聘任。

114.2双方进一步同意,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事项完成前,如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需

要就上市公司经营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决策的,原董事、原经营管理层仍应依法依约履职,但在作出决议、决策前应听取乙方的建议;原董事、原经营管理层根据乙方的建议作出相关决议、决策,或其他正常履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等)均由上市公司、乙方以及上市公司届时的其他股东承担,与转让方及转让方提名的相关董事、经营管理人员无关。

第五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5.1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1甲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5.1.2甲方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批准和授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1.3过渡期内,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

宜进行协商、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

于处置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文件;甲方保证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5.1.4甲方保证,为本次转让目的,甲方及/或上市公司根据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中介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5.1.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实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5.1.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交割时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会因该等权利限制或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但因法

12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限制/禁止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除外),亦不会在交割日后,任何第三方

因对标的股份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否则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1.7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5.1.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5.2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2.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甲方的责任或义务。

5.2.2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批准和授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2.3乙方保证,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要求

的符合商业惯例及合法有效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及其他

实质性条件,乙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与本次转让同步,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涉及本次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5.2.4乙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地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并保

证该等资金来源及其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2.5乙方保证,为本次转让目的,乙方根据甲方、上市公司及/或甲方所聘请的中介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本次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5.2.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实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135.2.7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5.2.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本协议签

署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6.1.1甲方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本次交易;

6.1.2乙方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本次交易。

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3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3.1因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被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或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前提是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且甲方及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3.2乙方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实质条件,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但该等情形非因甲方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除外;

6.3.3本协议签署日起满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件仍

未全部满足,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6.4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4.1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

6.4.2乙方存在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要求的

14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收购实力,及/或其收购资金存在不符合有权机构

监管要求的结构化、杠杆率等安排,及/或乙方不符合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询的实质性条件,及/或乙方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2.4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4.3乙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

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手续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2.4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4.4本协议签署日起满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件仍

未全部满足,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6.5双方一致同意:

6.5.1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

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

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5.2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深交所等任何有

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5.3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而解除或终止,双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第

6.5.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6.6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6.6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11.1条除外。

6.7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

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

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包括本协议双方另行作出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陈述、保证、承诺,如有)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7.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

接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开支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但不包括任何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或经济利益损失、后果性损失或机会损失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7.3甲方无合理理由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发生本协议第6.3.2条或第6.3.3条(为避免歧义,第6.3.3条项下的甲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约定的情形导致标的

股份无法或未能交割,且30个自然日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1325万元,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或者乙方主动放弃标的股份交割的除外;乙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7.4乙方出现本协议第6.4条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为避免歧义,第6.4.4条项下的乙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325万元,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甲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7.5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需要

恢复原状,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

7.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款项义务,而该等

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

16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7.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同一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赔偿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仅可依据其中一项条款主张权利,不得依据不同条款重复追偿和索赔。

第八条保密义务(略)

第九条不可抗力(略)

第十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略)

第十一条附则(略)

(二)浙商资产与嘉兴国投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第一条定义(略)

第二条股份转让

2.1股份转让数量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40316349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2%)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2.2股份转让价格

经双方协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格为7.55元/股,合计为人民币304388434.95元(大写:叁亿零肆佰叁拾捌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玖角伍分,以下简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2.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本协议第2.3.3条列明的甲方收款账户

17(以下简称“甲方收款账户”)分二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3.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2194217.48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捌分)。

2.3.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2194217.47元(大写:壹亿伍仟贰佰壹拾玖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柒分)。

2.3.3甲方收款账户信息:(略)

2.4交割安排2.4.1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各自准备完毕其所涉及向深交所申请现场办理协议转让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和资料。

2.4.2双方确认,自以下条件(以下简称“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权一方豁

免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申请:

(1)深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

(2)乙方已将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

双方确认,有权一方对任何交割先决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方无需履行该等先决条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4.3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文件(如有)。

2.5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82.6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

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7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

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8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各自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其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过渡期

3.1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过渡期安排。

3.2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应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核心管

理层稳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将根据以往惯常的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管理,监督上市公司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许可、资质发生变更或无

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

3.3双方一致同意,过渡期内,除非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确保其自身及其向

上市公司推荐并当选的董事不会提议或赞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下事项:

3.3.1为除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为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担保除外;

3.3.2向除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主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借款,但为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之目的的借款除外;

3.3.3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因已向乙方及/或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或

者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除外;

3.3.4进行重大资产购买、重大投资行为;

3.3.5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3.3.6对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调整,但因法律法规或有权证

19券监管机构要求修订而导致的修改除外。

第四条交割后事项

4.1公司治理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不向上市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亦不向上市公司提名经营管理团队人员。

第五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5.1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1甲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5.1.2甲方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批准和授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1.3过渡期内,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进行

协商、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

标的股份的文件;甲方保证交割时标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5.1.4甲方保证,为本次转让目的,甲方及/或上市公司根据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中介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及上市公司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5.1.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实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5.1.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交割时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会因该等权利限制或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不能合法转让到乙方名下(但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限制/禁止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除外),亦不会在交割日后,任何第三方

20因对标的股份有权主张权利而导致乙方受到利益损失,否则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1.7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5.1.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5.2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2.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

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或增加甲方的责任或义务。

5.2.2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须获得的全部内、外部许可、批准和授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2.3乙方保证,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要求

的符合商业惯例及合法有效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及其他

实质性条件,乙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与本次转让同步,乙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涉及本次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

5.2.4乙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地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并保

证该等资金来源及其结构安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2.5乙方保证,为本次转让目的,乙方根据甲方、上市公司及/或甲方所聘请的中介

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转让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对本次转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隐瞒、虚假之处。

5.2.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实

施本次交易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调查或类似程序。

5.2.7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215.2.8于签署日及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本协议

签署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6.1.1甲方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本次交易;

6.1.2乙方完成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相关程序。

6.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3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3.1因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被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或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前提是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且甲方及上市公司未向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3.2乙方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符合深交所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实质条件,且上市公司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但该等情形非因甲方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除外;

6.3.3本协议签署日起满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件仍

未全部满足,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6.4如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终止本协议,且

不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4.1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

6.4.2乙方存在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适用规则规定或有权机构要求的

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收购实力,及/或其收购资金存在不符合有权机构

22监管要求的结构化、杠杆率等安排,及/或乙方不符合其他有权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问

询的实质性条件,及/或乙方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2.4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4.3乙方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

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手续等,导致标的股份无法按本协议第

2.4条的约定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无法在该等情形出现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消除该等情形的;

6.4.4本协议签署日起满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交割先决条件仍

未全部满足,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仍未全部满足的除外。

6.5双方一致同意:

6.5.1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解除,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

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

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状态。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5.2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深交所等任何有

权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不予备案或提出否决性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此情形下,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5.3如果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而解除或终止,双方除应履行本协议第

6.5.1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6.6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6.6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11.1条除外。

6.7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

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

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包括本协议双方另行作出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陈述、保证、承诺,如有)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7.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

接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开支和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但不包括任何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或经济利益损失、后果性损失或机会损失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7.3甲方无合理理由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发生本协议第6.3.2条或第6.3.3条(为避免歧义,第6.3.3条项下的甲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约定的情形导致标的

股份无法或未能交割,且30个自然日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股份转让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或者乙方主动放弃标的股份交割的除外;乙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7.4乙方出现本协议第6.4条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为避免歧义,第6.4.4条项下的乙方的违约金赔偿义务仅限于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交割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股份转让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甲方亦有权要求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7.5为免疑义,双方同意无论本次交易因为何种原因(转让方故意的除外)导致需要

恢复原状,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时均为无息返还。

7.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产生支付款项义务,而该等

付款义务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完毕的,则违约方应在逾期期间每日按逾期未支付款项的

24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赔偿金。

7.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同一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赔偿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仅可依据其中一项条款主张权利,不得依据不同条款重复追偿和索赔。

第八条保密义务(略)

第九条不可抗力(略)

第十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略)

第十一条附则(略)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为润桐控股,实际控制人变为桐乡市财政局。

五、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润桐控股、嘉兴国投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润桐控股、嘉兴国投具备上市公司受让人的资格条件、具有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合理意图,具有按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能力。

六、出让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未清偿的负债,

25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6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亿利达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7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已发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28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年4月3日

29第七节备查文件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

30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年4月3日

31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有限公司亿利达路

股票简称 亿利达 股票代码 002686.SZ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信息披露义务人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山南印中心2号楼称股份有限公司地

101室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量变化

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是□否√大股东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210131981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37.11%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变动数量:21013198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变动比例:37.11%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0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0%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是□否√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是□否√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32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否√的负债,未解除公(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是否已得到批准1、完成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

2、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限涉及控制权转让的交易行为);

3、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33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达

日期:2026年4月3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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